在新加坡设立家族办公室,通常需要开的不是一个账户,而是好几个:负责管理资金的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SFO)公司、它所管理的每个基金载体(常见的是可变资本公司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VCC),往往还有架构链条中的控股公司或受托人。每一个都是独立法人,各自按 MAS 第 626 号通告(MAS Notice 626)接受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2026 年 MAS 的两套框架还对家族办公室及其基金明确附加了银行账户条件。本页只讲账户这一层;SFO 与 VCC 的设立及基金税务优惠,见 vccfund.com.sg。

哪些实体需要单独开户

并非每个家族都会用到每一层。

实体 是什么 MAS 明确的账户要求 银行关注重点
SFO 管理公司 为单一家族管理资产的新加坡公司 依据 2026 年类别豁免,须在 MAS 持牌银行开户 家族持股情况、董事、账户用途、来自基金载体的预期资金往来
基金载体(VCC、公司或其他形式) 持有家族投资的实体 在 MAS 持牌银行开户;境外注册载体也可在符合 FATF 标准辖区的受监管银行开户(MAS 常见问题);如申请新的 13O/13U 奖励,须持有私人银行账户 投资人(家族成员)、财富来源、投资授权范围
控股公司/个人投资公司 SFO 或基金的中间持股层 无家族办公室专属规定;适用一般的第 626 号通告尽职调查 这一层为何存在、最终由谁拥有和控制
家族信托受托人 为受益人持有股份或资产的法定所有人 无家族办公室专属规定;适用信托专项尽职调查 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与受益人

来源:MAS 新闻稿(发布日期 2026-06-12)及 SFO 牌照豁免框架常见问题(2026 年 7 月更新);MAS 通函 FDD Cir 05/2026(2026-07-31);MAS 第 626 号通告(2024-03-28 版)。

单一家族办公室实体

是什么。 自 2026-06-15 起,MAS 为“所有符合条件的 SFO 提供直通式牌照类别豁免”。符合条件的 SFO 只需向 MAS 通知其运营情况并提交年度申报,无须申请基金管理牌照。

账户要求。 MAS 新闻稿指出,符合条件的 SFO 须“在 MAS 持牌银行维持账户”,年度申报须包括管理资产总额及“其开户银行名称”。MAS 常见问题进一步说明:SFO 及其基金载体须各自在 MAS 持牌银行开立并维持账户;SFO 本身须在新加坡注册;境外注册的基金载体可改为在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标准辖区的受监管银行开户。就开户规划而言,关键在于时间顺序:常见问题规定,须在开始运营后 14 天内向 MAS 提交通知,且通知须列明 SFO 及其投资载体的银行账户,因此 SFO 应确保在提交通知前账户已经开好。

银行会问什么。 即公司账户一页所述的公司尽职调查:ACRA 记录、公司章程、董事、受益所有人、授权签字人与账户用途,并要了解家族的整体财富状况。

涉及的专业方。 注册企业服务提供商(根据 2025-06-09 生效的《2024 年企业服务提供商法》,提供所列企业服务的机构须向 ACRA 注册,另有明文豁免)、就豁免条件提供意见的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以及税务顾问。

基金载体与 13O/13U 私人银行账户条件

是什么。 许多 SFO 通过独立的基金载体持有投资,该载体可申请由 MAS 管理的第 13O、13OA 或 13U 条基金税务优惠计划。

账户要求。 MAS 通函 FDD Cir 05/2026(2026-07-31)第 4.5(c) 段规定,对于 2026-08-01 或之后获批的 SFO 基金新奖励,基金“须在申请时及每个基期内均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私人银行账户”。对账户规划而言,这意味着私人银行账户必须在提交优惠申请之前就已存在,而不是获批之后再开。在 13U 架构中,只要至少一个获批实体拥有该账户,通函即视为满足条件(脚注 31);现有奖励函中没有银行账户条件的基金,须在 MAS 持牌金融机构维持银行账户或私人银行账户,自 2026-08-01 起有 3 个月宽限期(附件 6B 与 7B)。通函没有为这一条件单独定义“私人银行账户”,因此请向银行和税务顾问确认所提供的账户是否符合要求。银行账户以外的奖励条件,包括完整的 13O/13U 要求,见 vccfund.com.sg;本站不重复。

银行会问什么。 私人银行开户是财富来源核查最细致的环节(见下文私人银行一节)。

涉及的专业方。 负责优惠申请的税务顾问、基金行政管理人,以及私人银行的客户关系与合规团队。

VCC:合资格金融机构与银行自身的尽职调查

是什么。 VCC 是新加坡专为投资基金设计的公司架构,常被用作 SFO 的基金载体。

VCC 特有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 根据 MAS Notice VCC-N01(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5-06-30,2025-07-01 生效),VCC“须委任合资格金融机构(Eligible Financial Institution,EFI)执行必要核查”,包括客户尽职调查及“维护受益所有人名册”。EFI 须属于该通告附录 2 所列类别,例如银行、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和持牌信托公司。

银行会问什么。 EFI 负责核查 VCC 的投资人与受益所有人;为 VCC 开户的银行则有自己在第 626 号通告下的义务,须核实 VCC 本身、其章程,以及拥有或控制它的自然人。向 EFI、行政管理人和银行提供同一份股权结构图和投资人名册,可减少前后矛盾。

涉及的专业方。 基金经理或担任管理人的 SFO、EFI、基金行政管理人、审计师与律师。

控股公司、个人投资公司与信托

是什么。 家族常在自身与 SFO 或基金之间设立一层控股公司,或通过信托持有股份。

MAS 如何界定风险。 《MAS 第 626 号通告指引》(2024 年 3 月版第 8-2 段)将“作为个人资产持有工具的法人或法律安排”,以及相对于业务而言“异常或过于复杂”的所有权结构,列为较高风险客户的示例。较高风险并不等于禁止,而是需要采取加强措施,通常包括核实财富来源和资金来源。

银行会问什么。 对于控股公司,银行会逐层穿透,直到最终拥有或控制它的自然人(第 626 号通告第 6.14(a) 段)。对于信托,第 6.14(b) 段要求银行识别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和受益人。一份注明日期、并说明每一层为何存在的架构图,能回答大部分初步问题。

涉及的专业方。 信托公司或受托人、各实体注册地的律师,以及税务顾问。

私人银行关系与财富来源

私人银行自行设定门槛(例如 DBS Private Bank 为“超过 500 万美元(US$5 million)”,2026 年 10 月查阅);这些是商业门槛,不是监管门槛。许多私人银行产品只向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提供,这一身份依据《2001 年证券及期货法》第 4A 条设立,个人须主动选择加入(opt in)。

阶段 预期情况
财富来源 ACIP 最佳实践文件(2025 年 5 月)指出,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机构“应确立所有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财富来源”
风险相称 MAS 通函 AMLD 05/2026(2026-05-25)要求金融机构聚焦重大或较高风险事项,避免在没有风险依据的情况下反复多轮索取资料
监管背景 2025-07-04,MAS 就反洗钱相关违规对九家金融机构处以合计 S$2,745 万(S$27.45 million)的和解罚款(composition penalties),其中包括九家机构均未发现或未充分跟进本应令人怀疑部分客户所称财富来源的重大差异或红旗信号

ACIP 文件是业界文件,不是 MAS 规则。银行通常要求的证明材料,见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

账户开立的先后顺序

由于 13O/13U 条件在申请时即适用,开户如今排在时间表的前段,而不是等注册全部完成之后。

  1. 注册 SFO 与基金载体,备齐公司章程、受控人名册与架构图。
  2. 准备一份统一的财富来源说明及佐证材料。
  3. 开立 SFO 的运营账户(MAS 持牌银行)及基金载体账户(如计划申请 13O/13U,则开立私人银行账户)。
  4. 在开始运营后 14 天内依据 SFO 豁免通知 MAS,按常见问题要求列明 SFO 及其载体的账户,并记下开户银行名称,供年度申报使用。
  5. 私人银行账户开立后,提交基金税务优惠申请(如有)。
  6. 为每个实体完成税务自我证明;见 CRS 与 FATCA 表格。

账户开立与税务奖励均无保证,时间因银行而异。实例见六个开户场景。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Revised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to take effect on 15 June 2026 (release dateline 12 June 2026)(单一家族办公室新框架将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生效)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6-12
  2. FAQs on Licensing Exemption Framework for Single Family Offices (updated July 2026)(单一家族办公室牌照豁免框架常见问题)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7
  3. Circular FDD Cir 05/2026: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基金税务优惠计划通函)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7-31
  4. Notice VCC-N01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可变资本公司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通告)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5-06-30
  5. Guidelines to MAS Notice 626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MAS 第 626 号通告指引)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4-03
  6. Best Practices on Source of Wealth Due Diligence(财富来源尽职调查最佳实践) — AML/CFT Industry Partnership (ACIP), published on the ABS website · 2025-05
  7. Circular No. AMLD 05/2026: Risk-Proportionate Source of Wealth Establishment(按风险相称原则确立财富来源通函)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 2026-05-25